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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会结婚人少,离婚却多,“未婚同居”逐成社会潮流。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国政府1999年底设立“同居”机制,以为适当保护同居人群的权益,专门制定一项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协议”。
此项“同居协议”,不像结婚那样文牍繁复具有强制性,而是在给当事人类似于婚姻保障的同时,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它又与婚姻不同,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年龄,“同居协议”当事人与婚姻当事人一样,均需年满十八岁。
2、性别:“同居协议”当事人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婚姻当事人则必须是异性。
3、忠诚:“同居协议”当事人未明确要对另一方有忠诚的义务;而婚姻则规定双方必须忠诚。
4、物质:“同居协议”当事人在物质上只有互相帮助的义务;而婚姻当事人在除此之外,具有互相救济的义务。
5、债务:这点“同居协议”当事人与婚姻当事人基本相同:当事人为维持一般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一方欠债,另一方也有偿付的义务。奢侈品除外。
6、财产:“同居协议”当事人财产添置和分配自行约定;婚姻当事人则有明确的家庭财产制度。
7、遗产:“同居协议”当事人无遗产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想要获得一些遗产,必须有遗嘱为证;婚姻当事人未亡人对亡者的遗产则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8、子女:“同居协议”当事人合同期间所生的子女称“非婚生子女”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称“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称呼不含任何歧视性,两者在法国有同样地位和权益—作者注)
9、登记:“同居协议”当事人登记机构是法院;婚姻当事人登记机构是市政府。
10、解约:“同居协议”当事人无论是双方或单方提出解除契约,不存在法律干预和法官审查,只履行申报手续即可; 婚姻当事人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一定干预,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同居协议”当事人与婚姻当事人享有基本相同的纳税以及社会或医疗保险款项。可不要小看这些权益,它是以前除夫妻外,普通同居者根本无权享受的“大好事”,要知道在高税收的法国,它的意义与人们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以前,同性恋几乎被法律保护排除在外的一群特殊者,该项法律特别对同性恋群体无疑充满人文关怀。此项条例出台,使法国当今社会许多不愿结婚但又希望生活相对稳定的人们可以享受大致与夫妻一样的权益,却又比婚姻更少束缚;可以说,该协议行使顺应时便,一定程度上起到社会稳定的作用。
“同居协议”至今已经实施十一年,效果怎么样呢?根据法国人口研究所的统计数字,签署“同居协议”者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异性,可喜的是很多伴侣通过签订“同居合同”,最终一步步走进婚姻殿堂,建立起稳定的家庭。这与当初“同居协议”刚刚出台时,很多人认为新机制的出现会扼杀婚姻,产生社会波动的形相反。以至于现在,法国有人把“同居合同”称为“试婚合同”,尽管有人还对“同居协议”持有异议,认为与传统相悖,草率不严肃,显然它正在被人们普遍认可。
总的来说,法国社会世纪情况是离婚率高、结婚率低,“同居合同”的策划与实施,不失为一项疏解社会问题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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